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9-27 访问数:525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来源:广东经信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6年8月19日以粤经信规字〔2016〕2号发布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有关精神,加快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全省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省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三)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珠三角地区不低于50%,其他地区不低于25%.(四)珠三角地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6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地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3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企业共享。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按当年省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局。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平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服务基础与管理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服务绩效与影响力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审)。

(二)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省局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公示后予以认定,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九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地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与示范平台开展服务对接活动,支持示范平台到欠发达地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中小企业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指导工作。同时,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主动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定期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服务企业情况。各市级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应于每年底向省局报送本市和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省局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平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连续2年不报送示范平台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粤中小企〔201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