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6-02 访问数:6482

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及要求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分首次认定和资格复审,已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每年进行资格复审。新引进、新设立企业是指前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当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止(不含当日)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原有企业是指在前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首次认定总部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意见》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的企业,2012年至2019年已被认定的总部企业除外。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中山市总部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提交)、执业许可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验原件交复印件)。

4.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6.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

7.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9.申报直接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符合上市企业、总公司(母公司)境内外上市、各类百强、500强、中央大型企业等条件的实质性证明材料,如上市批复文件,发布榜单等(复印件)。

10.申报经营情况认定的建筑类企业还需提交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1.申报一事一议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落户项目合同文本、投资与运营计划书、企业验资报告、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营场地证明。

第四条  资格复审总部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意见》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的,且已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2019年以前被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与第三条首次认定总部企业所需提交的第1-8项资料相同。

2.一事一议认定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交招商引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情况说明。

第五条  《意见》所称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财政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在中山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等入库税款,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地方贡献指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镇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

第六条  《意见》所称营业收入和财政贡献可以单个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权关系以上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七条  《意见》及本细则所涉及营业收入、财政贡献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意见》及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含本级,“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含本级。

 

第三章  总部企业奖励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  落户奖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符合直接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属新引入、新设立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时次年按照上年度形成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属原有企业的,按照上年度形成地方贡献根据不同行业标准给予奖励(具体行业奖励标准见表1),每家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表1

行业

财政贡献

奖励标准

制造业

1000万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10%给予奖励

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20%给予奖励

20亿元(含)以上

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建筑业

1000万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10%给予奖励

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20%给予奖励

20亿元(含)以上

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服务业-商贸服务业

1000万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10%给予奖励

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20%给予奖励

20亿元(含)以上

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服务业-金融业

1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励

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40%给予奖励

5亿元(含)以上

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其他服务业

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励

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40%给予奖励

1亿元(含)以上

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服务业-房地产业

5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

按地方贡献的3%给予奖励

15亿元(含)以上

按地方贡献的5%给予奖励

2.符合经营情况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企业上年度形成地方贡献根据不同行业标准给予奖励(具体行业奖励标准见表1),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

3.符合一事一议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有招商引资合同的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最高按照企业认定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形成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无合同约定的,认定后三年内根据企业任一年度形成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

2.与第三条首次认定总部企业所需提交的3-11项资料相同(同类材料无需重复提交,下同)。

第十条  贡献奖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上年度形成财政贡献5亿元以下的,按总部企业在我市形成地方贡献的增长幅度给予奖励。增长20%以下的,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增长20%(含)以上至40%以下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含)以上至60%以下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含)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2.上年度形成财政贡献5亿元(含)以上的,按总部企业在我市形成地方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

3.增量计算及基准年确定方法。

增量计算按第2年与第1年比,第3年与前2年平均水平比,往后年份与前3年平均水平比。

其中:属2019年前已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以2018年度数据为第1年。对首次认定的总部企业,属新引入、新设立企业的,以形成地方贡献的首个年度数据为第1年;属原有企业的,以认定年份的上年度数据为第1年。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申请表。

2.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3个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3.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

4.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文件。

第十一条  提升奖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兼并重组申报。

1.申报条件和标准。

总部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吸收合并、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以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绝对控股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公司,且兼并重组后注册及结算地在本市的,根据兼并重组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兼并重组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被并购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兼并重组工商登记证明、兼并重组公告以及协议书复印件。

(3)被并购重组的企业符合认定总部企业条件的证明,按总部认定所需材料提供。

(二)百强企业申报。

1.申报条件和标准。

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中国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200万、300万元、500万元。

2.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百强企业奖励申请表。

(2)权威社会组织发布的榜单复印件。

(3)企业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及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二条  用地支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总部企业所属镇区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意见》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才奖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个人才奖励名额;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人才名额(具体名额标准见表2)。对享受奖励的人才,按个人工资薪金对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享受人才奖励的总部企业人选,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名单报市总部办备案。

表2

行业

人才奖励标准

制造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1000万元增加1个名额。

建筑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1000万元增加1个名额。

服务业-商贸服务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1000万元增加1个名额。

服务业-金融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1000万元增加1个名额。

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其他服务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1000万元增加1个名额。

服务业-房地产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2亿元增加1个名额。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奖励申请表。

2.总部企业人才奖励资格评选证明材料(含评选依据、公示情况及文件)。

3.总部企业人才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记录、员工参保证明。

第十四条 入学服务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教育部门协调安排1个省标准化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学校优质学位(新生,下同);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入学名额(具体名额标准见表3)。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市总部办备案。

表3

行业

入学服务奖励标准

制造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1亿元增加1个名额。

建筑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1亿元增加1个名额。

服务业-商贸服务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2亿元增加1个名额。

服务业-金融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1亿元增加1个名额。

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其他服务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3000万元增加1个名额。

服务业-房地产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名额,同时财政贡献每5亿元增加1个名额。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2.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资格评选证明材料(含评选依据、公示情况及文件)。

3.总部企业人才及其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的出生证(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5.总部企业人才的参保证明。

6.产权房屋证件(商住用途,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企业(机构)符合认定和扶持条件的,每年统一在申报期提出认定和奖励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首次认定申报审核程序。

1.发布通知。市总部办每年6月底前下发申报通知至镇区,并在“中山发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申报。企业(机构)在申报期限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和申报资料上传。申报材料按A4纸标准装订一式8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镇区初审。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

4.市总部办预审。市总部办审核企业网上申报材料,通知预审通过的企业递交纸质材料至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部门,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总部办。

5.部门审核。

(1)市总部办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分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相关部门分别对行业类别、营业收入、财政贡献、地方贡献、新兴产业、科创研发等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2)市总部办收到审核意见后,将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其中制造业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认定意见,建筑业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认定意见,金融业企业由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出具认定意见,商贸服务业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意见,文化旅游业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具认定意见,一事一议认定企业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出具认定意见,其他类别服务业企业视行业类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出具审核意见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6.综合评审。市总部办收到认定审核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7.社会公示。市总部办将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山发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示。

8.获得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批准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一事一议首次认定申报审核程序。

1.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受理并初审市总部办转交的企业认定申请及申报材料,上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定一事一议直接认定企业名单。

2.市商务局提请市总部办向社会公示认定名单,期满无异议,市总部办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总部企业。

3.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总部办向社会公布。

(三)资格复审申报审核程序。

1.资格复审申报时间与每年认定申报时间同步,申报审核程序一致,统一在发布申报通知后受理并启动。

2.已认定总部企业申请资格复审主要审核企业经营状况和配套奖励的依据。首次资格复审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总部经济的贡献奖、提升奖、人才奖、入学服务(如无地方贡献则暂停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复审连续两年未达到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3.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资格复审时按经营情况认定的标准。一事一议认定的总部企业资格复审时有招商引资合同的,按合同标准裁定是否通过资格复审,无招商引资合同或无招商引资合同标准的,按经营情况认定的标准裁定。

(四)奖励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1.奖励资金申报与每年认定申报时间同步,部门审核、综合评审、社会公示、获得批准程序同首次认定申报审核程序一致,其中镇区初审及部门审核在出具认定意见时,同步给予资金奖励资格意见。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扶持计划,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2.申请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交认定申请及落户奖申报材料;已认定总部企业提交资格复审以及落户奖(仅限首次直接认定企业申请、一事一议认定企业申请)、贡献奖、提升奖、人才奖等申报材料。

(五)入学服务申报审核程序。

1.总部企业每年根据入学申报通知向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部门提交《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部门初步确定总部企业所属行业及当年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名额,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材料,并经所在镇区政府审核确认后,报送市总部办。

3.市总部办复核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名额和入学名单,发函到市教育部门,由市教育部门拟定本年度入学安排计划回复市总部办。市总部办收到拟定的入学安排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教育体育局发函到相关镇区教育部门、相关市直属学校,落实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安排,并汇总入学注册情况报市总部办。

5.原则上每年5月底之前提出入学申请,市、镇(区)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底之前统筹安排。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并决定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一事一议引进总部企业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认定和奖励材料进行核查,以及提请审议总部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公示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资金使用监管。

(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企业的认定初审、资格复审、奖励资格核定。

(三)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核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行业类别、财政贡献、地方贡献的相关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统计分析数据。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总部企业办公大楼建设保障。

(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设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六)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服务。

(七)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一事一议总部企业认定、复审与奖励资格认定。

(八)市财政局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九)市公安局负责对总部企业涉嫌骗取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机构)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机构)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审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市总部办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动态更新总部企业名录,总部企业连续两年在我市形成财政贡献未达到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因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的,经总部办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继续享受除落户奖之外的扶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办及所在镇区,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变更说明、工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报市总部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总部企业所属镇区应建立总部企业日常服务和监管机制。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对业务开展指导,镇区定期对企业运营情况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市总部办备案,企业经营异常应及时向市总部办反馈情况。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

(二)受理项目申请,审核并组织评审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申请使用单位的咨询。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确保扶持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二)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镇区的监督检查;

(四)按要求提供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总部企业落户奖、贡献奖、兼并重组奖、百强企业奖、人才奖励奖。

第二十九条  资金审批程序。详见前款奖励资金申报审核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企业的支出。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检查的,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本细则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高管高技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教体〔2016〕72号)、《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经信〔2016〕36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经信〔2017〕85号)同时废止。